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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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區域與地區

國際電聯會為便利頻率支配(Allotment)將全世界劃分為以下三個區域:

第一區域:
第一區域包括東限於甲線(甲、乙、丙各線之釋義見後)與西限於乙線之地區,但位於兩線間之伊朗任何領土除外。本區域並包括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土耳其及烏克蘭領土、「外蒙古」以及位於甲、丙線間之俄羅斯以北地區。

第二區域:
第二區域包括東限於乙線與西限於丙線之地區。

第三區域:
第三區域包括東限於丙線與西限於甲線之地區,但「外蒙古」、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俄羅斯、塔吉克、土庫曼、土耳其及烏克蘭領土與俄羅斯以北地區除外。本區域並包括位於兩線外之伊朗部分領土。

甲、乙及丙線之釋義如下:

(1)甲線:
甲線自北極循東經四十度展伸至北緯四十度;由此循大圓弧至東經六十度與北回歸線之交叉點;由此循東經六十度而至南極。

(2)乙線:
乙線由北極循西經十度展伸至與北緯七十二度之交叉點;由此循大圓弧至西經五十度與北緯四十度之交叉點;由此循大圓弧至西經二十度與南緯十度之交叉點;由此循西經二十度而至南極。

(3)丙線:
丙線由北極循大圓弧展伸至北緯六十五度三十分與白令海峽國際分界線之交叉點;由此循大圓弧至西經一百七十度與北緯十度之交叉點;由此循北緯十度至西經一百二十度之交叉點;由此循西經一百二十度而至南極。


(二) 我國頻率分配表之說明

第一行:為國際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區頻率分配表。
第二行:為中華民國頻段業務分配表。
第三行:對應第二行之分配頻段以備註形式說明特定業務之專用頻率。若第二欄所列頻段僅供一種ITU業務專用,或雖供數種業務共用,但採混合指配而未各別劃分專用頻段者,則不予特別說明。例如,在890-942MHz及942-960MHz兩頻段內,除895-915MHz、940-960MHz已開放供建設GSM數位式公眾行動電話系統業務使用;其餘頻段則採共用方式混合指配供電信事業、廣播公司、中央通訊社……等(以上為固定業務)及各航運公司、財政部……等(以上為行動業務)使用。

 

資料來源:交通部電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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